根据《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》(厦府办〔2009〕201号)的有关规定,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开展2016-2017年度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评选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条件
2014年12月31日前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履行依法统计义务的文化企业,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,可以申报。
(一)主营业务方面。主营业务属于厦门市重点发展的创意设计、影视动画、文化旅游和数字内容四大产业集群,具体门类包括动漫游戏、影视、创意设计、数字内容与新媒体、文化旅游、古玩与艺术品业、演艺娱乐业和印刷复制等。
(二)发展导向方面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,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,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要求。
(三)经济效益方面。主业突出,成长性好,净资产、主营收入、税前利润、纳税总额达到同行业前列。
(四)社会责任方面。为增加就业、推进节能环保、提供文化服务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作出积极贡献。
(五)企业管理方面。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,管理制度健全,安全生产意识强,自2014年以来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等事故,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。
(六)自主创新方面。具有较强的内容或技术创新能力,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研发投入居于同行业领先地位,文化和科技融合的特征比较显著,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。
二、申报材料
企业应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,包括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,纸质材料(一式两份)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:
1、厦门市2016-2017年度重点文化企业申报表;
2、营业执照副本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(已办理三证合一的,提供营业执照副本);
3、经审计的2014-2015年两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完税证明;
4、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二年(2014—2015年)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;
5、外向型企业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关核销单等创汇证明;
6、其它相关认定证书或证明材料。
三、受理单位——市直相关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
受理单位 | 联系人 | 联系电话 | 地址 | 受理产业门类 |
市文广新局 | 滕忠振 | 5371987 | 厦门市体育路95号市文广新局401室(产业处) | 新闻出版、广播影视、数字内容与新媒体、文化旅游、艺术品、演艺娱乐业、印刷复制 |
市经信局 | 李春灵 | 2896782 | 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市行政中心东楼市经信局807室(产业协调处) | 动漫游戏、工业设计、时尚设计 |
市建设局 | 耿家强 | 8122657 | 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建设局1504室(勘察设计处) | 建筑设计服务 |
市商务局 | 吴晓艳 | 5302569 |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8层(服贸处) | 文化进出口 |
市会展局 | 陈文水 | 2669857 |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8号振业大厦804室 | 会议及展览服务 |
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| 颜丽羡 | 2220962 |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43号1105室(广告处) | 广告业 |
厦门火炬高新区 | 陈群欣 | 5380133 | 厦门市火炬路56-58号火炬广场南楼825室(经发处) | 区内文化产业各重点门类 |
思明区 | 曾慕炜 | 2667240 | 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3号805室(思明区委宣传部) | 区属文化产业各重点门类 |
湖里区 | 林燕平 | 5722682 | 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408室(湖里区文体局) | 区属文化产业各重点门类 |
集美区 | 张洪波 | 6100583 | 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北楼408室(集美区委宣传部) | 区属文化产业各重点门类 |
海沧区 | 林世期 | 6051018 | 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(海沧区政府)1424室 | 区属文化产业各重点门类 |
同安区 | 方 翊 | 7369571 | 厦门市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(同安区政府)822室 | 区属文化产业各重点门类 |
翔安区 | 许文跃 | 7889129 | 厦门市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行政中心3号楼204室 | 区属文化产业各重点门类 |
受理完成时限:6月30日
上述受理单位作为窗口部门,接收各企业申报材料,审查原件、收复印件,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申报企业进行初步筛选,经本单位审定后,在申报表相应位置上加盖公章(区需所在区政府或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盖章),于7月10日前交至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四、审定单位——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
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经信局、财政局、建设局、商务局、文广新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统计局、会展局和市文创协会等单位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复审。通过复审的名单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,经审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名单公示7日无异议后,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文、发证、授牌,并根据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奖励10万元。公示有异议者,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。